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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 2013-1-23 9:18:08

各普通本科高校:

试点学院改革是在普通本科高校选择专业学院(含系、部,下简称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推进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学院与社会创新资源协同发展为路径,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21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形成人才培养新模式,着力培育学科专业新优势,着力激发高校改革发展新活力,着力构建高校与社会协同发展新机制,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改革目标。努力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色院系建设、高校协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四位一体”的改革目标,把试点学院建设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区、人才培养的试验区、特色发展的示范区、协同发展的创新区。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学生招录与选拔方式

1.依照规定实行自主招生允许试点学院在本校录取批次线以上,自主确定标准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和学业优秀的学生。其中,经省招委批准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可以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选拔试点学院的学生;不具备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可依照规定向省招委申请授予试点学院所举办专业的自主招生资格;高校也可在新生进校后,根据选才要求组织选拔试点学院的学生。招生录取办法应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招生章程、招生程序及结果应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试点学院与省级示范高中联合选拔和培养人才的新模式。

2.加强招生工作统筹管理和政策倾斜。试点学院的招生工作由高校统筹管理,纳入所在高校年度招生计划。高校应支持试点学院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本科生招生计划。高校可自行决定试点学院学生在校内相关学科专业间流动,不断优化生源结构,形成招生、培养、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具有硕士、博士授权的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优先向试点学院倾斜。具有优秀本科生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资格的高校,适当增加试点学院研究生推免名额和直博生名额。探索建立校际、国际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机制。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改革教学管理模式。试点学院实行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的“一制三化”等培养模式,即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培养。实行核心专业课程教授负责制。探索实行全面学分制。鼓励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科研团队,将科研优势转化为育人优势

2.强化实践环节教学。试点学院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会同合作单位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支持试点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一批“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3.促进联合培养人才。支持试点学院全面推行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改革。支持试点学院加强国际合作,依照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推动试点学院开展多样化的合作培养,授予联合学位与双学位;将试点学院纳入到“湖北高校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提高试点学院在校生具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比例。

(三)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

1.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制。试点学院实行教师聘用制,探索建立年薪制。完善岗位管理和聘用办法以及薪酬待遇标准。扩大试点学院遴选教师的自主权,逐步提高岗位聘用标准和要求。鼓励试点学院探索更加符合高等教育特点和人才引进规律的薪酬制度,引进高水平人才。

2.改革教师评价考核办法。加快实行任期考评、同行间业绩考评等符合教师特点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对于基础研究的学科专业,加重论著和科研项目考核权重,实行“代表作”评价机制;对于应用型为主的学科专业,突出考核教师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加大其团队业绩的考评权重。

3.探索建立人员流转退出机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有在编人员,强化聘期管理与考核,实行“能上能下”、“非聘即转”;对新聘人员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加强目标考核,实行“非聘即走”、“非升即走”。

4.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试点学院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和研究团队。采取经费补助、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试点学院教师国内外访学。将试点学院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到“中央部委属高校与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省属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

(四)完善学院治理结构

1.构建多元合作管理模式。试点学院要制定章程,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完善试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试点学院教授委员会。改革试点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教授委员会提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任免院长的办法,实行聘用制和目标责任制。赋予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的审议权、在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评定权。

2.扩大社会合作。支持试点学院吸引社会资源办学。成立由企事业单位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履行对试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经费等重大问题的审议、指导、咨询、监督和协调等职权。

3.推进专业评价。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学院学科、专业、课程等进行评估的制度。建立试点学院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省教育厅在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发展计划、“本科教学工程”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学院的支持力度。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领域,着力推动试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统筹推进试点学院改革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对试点学院的改革发展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试点学院给予奖励性经费支持,并由试点转向示范。

(二)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学院所在高校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学院改革,协调解决试点学院的重大改革事项,做好与学校其他改革项目之间的衔接工作。要在保证经常性经费基础上,设立试点学院改革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筹措资金。要妥善处理好教师聘任等问题,确保改革过程中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强化试点学院改革主体责任。试点学院要推行对标管理,紧盯同类高校最好水平,对比标杆找差距,制订并实施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建立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下落实和扩大自主权,依照学院章程自主确定发展规划,自主配置各类资源,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2013年,要遴选支持10所左右的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申报纳入试点学院改革范围的学院,应是现有基础较好、办学特色鲜明、改革思路清晰、社会合作紧密的学院。

(二)遴选程序

试点学院的遴选,按照高校申报、专家组评估论证、实地考察、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请各有关高校择优推荐,于228以前,将申报文件、改革总体方案、具体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省教育厅高教处。每校限报一个试点学院。

(三)组织实施

试点学院改革以四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实施。高校申报的专业院系被确定为试点学院以后,应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方案,完善与合作单位的共建协议,要制订四项改革内容的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启动实施。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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